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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改革和规范内容
(一)关于红事(婚嫁、满月、祝寿、上梁、搬家等,以婚嫁为主)。
1、提倡喜事新办,崇尚节俭。
2、规模控制。婚嫁一般控制在60桌(每桌按八人计)以内。满月、祝寿只准亲属参加,不得请外客、四邻,不得设账房收礼金;上梁、搬家等一律不准设宴请客。
3、席面控制。喜宴席设凉菜四个,二荤二素;热菜六个,三荤三素;提倡不上整鱼、整鸡、甲鱼、带把肘子等大菜。每桌菜、烟(8元以下)、酒总价控制在200元以下。
4、程序控制。红事一律取消提前请办事人吃宴席的陋习,改以瓜子、糖块、吃便饭的形式招待议事。办事前一天不得设宴席,提倡以四个小菜加烩菜招待。婚嫁取消看女、回门等旧习,提倡上午迎娶,午时典礼、就餐,改藏东西、耍女婿、闹洞房旧习惯为聊天、唱歌、表演节目等新风气。
5、车辆控制。迎娶新娘车队不准超过六辆。
6、鞭炮控制。鞭炮在婚嫁当天新娘进门前可适当燃放,不得燃放大墩礼炮,不得沿街、路随意抛散燃放鞭炮,严禁婚嫁前一天晚上燃放烟花。
7、彩礼控制。提倡彩礼不超过10万元。
8、其它事项控制。乐队不得超过二十人,婚嫁现场布置费用不得超过800元。
(二)关于白事(丧葬)
1、提倡丧事简办,厚养薄葬。
2、席面和规模控制。宴席一般控制在70桌以内(每桌按八人计),为凉菜四个,二荤二素;热菜六个,三荤三素;提倡不上整鱼、整鸡、甲鱼、带把肘子等大菜,不准设烟酒。每桌总价控制在200元以下。严禁各种变相设宴,更不准变着花样吃喝,奢侈浪费。
3、程序控制。安葬日之前一律不准设宴席,办事及帮忙人员一律吃小菜和烩菜。提倡取消复丧、过七、逝世一百天,逝世一周年、三周年祭奠等陋习。取消早祭、午祭、路祭、抬食摞等旧习。提倡取消第三天封棺仪式,改为去世当日或安葬日前一天封棺;提倡发丧当天集体进行一次祭奠或遗体告别仪式。
4、安葬时间控制。安葬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,提倡安葬日起灵时间安排在中午十二时以前。
5、花圈控制。除本村“两委”和本部门、本单位可以送挽帐或花圈外,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准送挽帐或花圈。
6、鼓乐控制。白事一律不得使用鼓乐队,改用播放哀乐的形式表示哀悼。提倡除亲生女外不再挂铭旌,提倡除直系亲属穿孝服外,其余亲朋佩戴白花的新风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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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其它规定
1、不论红白事,一律不准搭台唱戏,礼金不得超过50元。
2、婚丧嫁娶不准多时间多地点办理,只限一事一次一地办理。
3、提倡使用本地一条龙服务。
4、本指导性意见的规定为最高标准,在执行中不能有超标准、超规模的现象发生。当地标准高于此标准的,按照 此标准执行。当地标准低于此标准的,按照当地标准执行。
三、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本指导性意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各村“两委”的领导下,由各村红白理事会具体组织实施,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,各村“两委”必须组织村民推选德高望重,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担任红白理事会成员,会长可由一名村干部担任(必须是党员)。
(二)认真开展工作。各村红白理事会要根据本指导性意见修定本村红白事的标准、规模和约定,建立健全红白理事会管理制度,注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,加强沟通引导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切实减轻农民负担,在全县农村营造喜事新办,丧事简办,厚养薄葬的良好社会风尚。
(三)起好带头作用。全县党员干部,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村“两委”干部,在农村操办红白事宜时,除遵守有关规定外,一定要入乡随俗,带头执行本指导性意见。
(四)实行责任追究。各村支部书记、县直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、乡镇党委书记,要加强对所辖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指导意见的监督和检查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对发现有超标准、超规模或变相超标准、超规模操办红白事宜,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和事,要从严从重追领导责任。